知识产权法治必须因应互联网科技进步。鉴于互联网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不但要提速传统立法,还应加强前瞻立法,同时整合知识产权权利法与竞争法的立体保护。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科技进步是知识产权函数的自变量,而互联网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分水岭。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可期收益和实际权益,随着知识扩散超速度和信息传播高密度显著增加,同样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权在互联网科技进步环境下发生倍增、十倍甚至百千倍增。
但同时,和科学技术一样,知识产权也是把双刃剑。侵权行为的广地域特征和侵权手段的高技术特点,使得发现侵权和制止侵权更加困难,而知识产权“渔翁”因此不当获利,出现一些专利流氓、商标蟑螂、专利地痞。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知识产权更加凸显两重性,知识产权的正当及不正当竞争平行。要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尽享互联网恩惠,又要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
事实上,有专家指出,互联网在打乱传统产业模式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多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副主任吕国良就曾表示,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限制需要更多方面的综合考虑,不仅要考虑专利保护,还要采取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版权保护等措施。
以著作权保护为例,要改革现有“正向”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建立创新的“反向”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利用互联网科技进步带来的信息全对称,建立覆盖全面的“巨无霸”网站,构筑著作权人便捷登载有关其作品授权许可之格式化信息的平台架构。
在这一平台上,如著作权人未就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明示授权许可,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产品但随后应按指导价格支付费用。如果著作权人明示了授权许可,则使用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信息方便快捷地联系到权利人,获得许可。此外,还应立法修法,对知识产权“渔翁”加以规制。(来源:科技日报)